一、招生政策要领 1.各学校班额控制在40人以内。接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学校如有困难,班额可适当放宽至50人以内。有条件的学校,小学班额可以在30人左右安排,初中班额可以在35人左右安排。 2.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招生过程中,不得以创办特色为名举办重点班、实验班;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文化测试选拔学生并按照测试成绩分班;不得将招生入学工作与学生奥数等各类竞赛证书挂钩,不得以获奖证书为依据选拔和录取学生。 3.各公办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本区听力残疾和视力残疾的适龄儿童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进入相应的特殊教育学校就读。 4.民办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报名费和面谈费。面谈程序要规范,面谈内容不应涉及学科文化知识。民办初中学校面谈时间为5月14、15日;民办小学面谈时间为5月21、22日。民办学校录取学生时不得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学科考试和测试,不得要求报名学生提供学科类竞赛、等级考试证书,不得要求学生提供在低学段学校(幼儿园)或参加社会办班取得的学科考试与测试成绩或竞赛证书,不得要求小学或幼儿园推荐“学科学习特长生”。民办初中学校于5月29日前完成招生录取工作,民办小学于6月12日前完成招生录取工作。 二、2012年浦东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入学要求 公办学校按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进行招生。具体依据如下: 1. 按学生本区常住户籍所在地地址对口入学,户主是父母、本人或者祖父母、外祖父母为有效;因动迁原因,户籍暂没有迁入居住地,凭动迁协议书安置地址可就近安排进入公办学校(租赁房屋地址作统筹安排);有房产证(产权人是父母或本人并共同拥有全部产权),但户籍尚未到位,要求按产权证地址就近入学的,需待区域内有户籍学生安排后,视各校招生情况,尽可能安排对口公办学校。 2. 持市人才引进类居住证(有效期为1年及以上)学生入学,有房产证者(产权人为父母或学生本人并共同拥有全部产权)按房产证地址就近安排,无房产证者视各校招生情况作统筹安排。 3.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上海常住户籍,学生目前尚无上海户籍,按父母双方或一方上海常住户籍安排对口公办学校。 4. 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需提供父母及本人的居住证、父母务工证明、预防接种证,按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统筹安排就读学校。 5. 外区县本市户籍学生,若回户籍所在区县就读,可填写《回户籍所在地就读申请表》。若要求继续在本区借读,需待区域内有户籍学生安排后视学校招生情况作统筹安排。 6. 有特殊教育需求的学生可进入新区特殊教育学校就读。 7. 香港、澳门、台湾、华侨学生,可持身份证明直接到居住地对口学校或民办学校申请入学,也可由区招生办安排进入居住地对口学校就读。 8. 外籍学生可持外国籍护照,直接到具有接受外籍学生资格的学校申请入学(不占学校招生名额),接收学校名单以网上公示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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