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沪教委基「2006」7号)文件精神,结合黄浦区区情及相关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对象 借读生是指外省市户籍、在外省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适龄学生。学生父母因在本区务工,携全家由外省市迁至本区居住,需持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 (注:起始年级第一学期、毕业年级第二学期不予办理借读手续。) 二、申请时限 每年寒假期间接受登记,每学期开学前一周办理借读手续。 三、申请材料 1、父母持有居住地在黄浦区(含原卢湾区,下同)《上海市居住证》的学生:须准备学生及父母的《上海市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学生及父母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父母身份证原件;原学校开具的转学联系单(或学籍证明);学生手册(或成绩报告单含评语)。 如果上述学生本人与父母不在同一户籍内,或虽在同一户籍,但不能体现亲子关系的,还须提供《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以下两种情况学生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供其他材料: (1)持“引进人才居住证”(居住地在本区)的,须提供主证人和学生本人的居住证和人事局开具的“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副联)”原件及复印件; (2)持《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居住地在本区)的,续签时间需一年及以上,且法定监护人需提供24个月内累计缴费12个月及以上的《综合保险缴费记录》。学生所持的居住证需在有效期内。 2、学校接收后,学生父母还须向学校提供转学证明(原件)、健康卡(原件)、预防接种卡(原件)、学籍卡(盖有学校公章的复印件)。 四、申请手续及流程 1、学期结束时,学生父母应先向原就读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并由原就读学校开具“转学联系单”(或学籍证明)。 2、寒假期间,学生父母持 “申请材料”中“第一条”要求的材料,前往受理部门申请、登记。 3、受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学生进行统筹安排。 4、开学前一周内,受理部门或接收学校通知借读学生父母前往接收学校办理借读确认手续,确认后,学生父母回原就读学校拿“申请材料”中“第二条”要求的材料,交至接收学校。 5、接收学校在开学后一周内向受理部门申请借读学生的学籍号。 五、港澳台地区居民、海外华侨子女及外籍中小学生就读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海外华侨的子女及外籍中小学生在本市就读和收费,按有关规定由受理部门统筹安排。 六、受理部门地址及电话 居住地在原黄浦区的: 凤阳路186号(近黄河路),63271614 居住地在原卢湾区的: 小学:重庆南路247号(近建国东路),63879998; 初中:重庆南路249号(近建国东路),63878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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