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ona  发表于 2012-1-12 12:15:17| 5544 次查看 | 7 条回复
本帖最后由 zhangjun 于 2012-1-12 23:28 编辑

今天看新闻说公立转制高中不收学费了,是个好事情,曾经很疑惑什么叫公立转制学校,借这个机会转个帖子,给不知道的朋友扫扫盲。


我国民办教育演变过程中,出现一个新词,叫做“转制学校”,或“公立转制学校”。它作为公立学校转制现象的描述词,并无不可。由于“转制”是个过程概念,它不足以表示这类学校的性质。因为所“转”的“制”,有学校产权所有制与学校经营管理制度之分。如属于前者,势必需要如同一般民办学校那样,按申办程序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此后原则上不再像一般公立学校那样,获得财政性经费和公立学校其他待遇,它也就不再属于公立学校,应以“民办学校”名之;如属后者,或采取教育行政部门同个人或企业、事业组织及其他社会团体协议承办的方式,把公立学校按一定协议交由社会力量经营-管理,而产权归属不变,应称其为“公立民营学校”或“公立民办学校”。由于所谓“转制学校”概念,模糊了两种不同性质的学校的区别,加之,它原是以“校中校”、“一校两制”的堂皇招牌,转制过程中,审查、批准手续不像一般民办学校那样严格,或在采取协议承办方式时;协议条款模糊,又未必都经过公证,故人们往往以“假民办”视之。这种现象,曾经引起公有教育资源流失的担忧,更由于这类学校利用公有资产、人力资源之类优势参与同一般民办学校之间不平等的竞争,尤其引起民办学校当事人不满。有些民办学校当事人常以“私立学校”或“纯粹民办学校”自命,以同这类“假民办”划清界限。如今,在舆论中,“转制学校”是个不甚光明磊落的词。

然而,“转制学校”有假有真、假中有真,也就需要做“去伪存真”的工作。既然,现行办学体制的改革实属大势所趋,而自发产生的公立转制学校带有一定的普遍性,尽管这类学习哦啊在其显示形式中带有一些弊端,不妨予以规范,使其成为现行办学体制改革中与民办学校异曲同工的新途径。

惟其如此,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基础教育办公室于1996年9月28日发布《关于加强上海市公立中小学转制试点管理工作的意见》。其中规定:转制试点学校承办者可以是企业事业组织【不包括公立中小学】、社会团体,也可以是公民个人。承办者是公民个人的,必须具有政府规定的校长任职资格,并担任校长,承办者是企业事业组织或社会团体的,必须组建学校董事会,并经过办学资金注册验资,由董事会聘任校长;公立学校可以帮助转制试点学校办学,输出教育管理干部和骨干教师,输出无形资产,优化转制学校的教育资源。由公立学校派出的承办者在转制学校就职期间,应辞去原校担任的职务;采取协议承办的方式,教育行政部门与承办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必须以协议的形式加以规定。承办者是公民个人的,承办期限可以为3-5年;承办者是企业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承办期限可以较长;转制试点学校必须坚持“三独立”的原则,即:有基本符合政府规定标准的独立场地校舍,有独立的学校法人和法人代表,有独立的财务管理制度,具备民办学校的基本设置条件。

这种公立学校转制的构想,着眼于公立薄弱学校的改造,实质上是把薄弱的公立学校转变为民办学校,原有学校一旦转制,在协议存续期间不再是公立学校,协议有效期满,仿佛仍可能是公立学校。至少未放弃原有公立学校产权;此项设想中,对公民个人承办与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承办,处置不同,未把个人投资作为协议承办的必要条件,也未提出个人交付保证金问题,意味着个人承办属于公立民营学校实验性质。果如是,那么这种学校“三独立”的含义,当另作解释。此外,明确把公立中小学排除在承办者之外,自然出于避免“校中校”的考虑,但又提出公立学校可以向转制学校“输出无形资产”,不知何解?

浙江省在《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办学的若干规定》中,除肯定公立学校进行“公办民助”或“国有民办”改制试验外,还容许社会力量同政府部门或公立学校“联合办学”,似比上海的政策更加宽容。至于联合办学的学校属于性质,并未指明。也许它既不再单纯是公立学校,也有别于一般民办学校,它作为公立学校改制的新形式,属于联合制学校。由于该《规定》关于“联合办学”的规定性及规范未加解释,其内涵也就无从猜测。

按照国家教育委员会于1997年10月14日发布的《关于实施〖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任何教育机构都不得将所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上海和浙江的举措,似与这种规定相忤,好在尔后教育不又为此类改革开了道。教育部于1998年6月17日发布《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办学体制改革试验工作的若干意见》,以积极而谨慎的态度,认可并支持“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试验”,把它作为“当前基础教育改革的一个新课题”。其中并未采用“转制学校”这个词,而沿用“公办民助”、“民办公助”之类提法,惟这种试验包括薄弱的公立学校或转为“民办学校”或实行“公立民营”之类尝试。问题是所谓“公办民助”、“民办公助”,因其中所谓“办”、“助”的性质仍不甚确定,只是规定“这类试验学校必须是独立法人,有独立校园、校舍,独立核算,独立办学”,并继续否定“校中校”、“一校两制”,当可克服或防止一些可能发生的弊端。

迄今为止,公立改制学校虽然为数不少,即使从已有的规章看来,关于改什么“制”、如何“改制”,眉目依然不清晰。这方面有待研究的问题是:

现在公立学校改制仍采用“公办民助”、“民办公助”之类模糊概念表述。由于“办”与“助”的含义不清,对它们可作不同解释。如国家教育委员会一直提倡“公办民助”、“民办公助”,直到1997年1月14日还在《关于规范当前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行为的若干原则意见》中肯定“公办民助”、“民办公助”,而在同年10月14日《关于实施〖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否定委托、承办之类办学形式,而上海、浙江等省市却把委托、承办作为“公办民助”、“民办公助”的实现形式。

如今无论是教育主管部门还是一般舆论,都主张把公立转制学校列入公立学校,像上海实行的那种由政府与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协议并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承办的学校,到底属于什么性质的学校?如把它作为公立学校对待,势必存在同其他公立学校不平等的竞争,反之,如把它作为民办学校对待,又会发生同其他民办学校不平等竞争问题,故有关这类学校的特殊政策问题仍待解决;同样,把公立学校交由个人承办,公立学校性质固然不变,而有关这种类型学校的特殊政策,有待解决的问题更多。

说到底,所谓“公立转制学校”既然作为现行办学体制改革的试验,到底“试验”什么?我们的构想单在“公立学校”还是“民办学校”之间转来转去,到底能“转”出什么新“制”来?

说到办学体制改革,主要针对政府“包得过死”、官员“统得过死”之类弊端。如今,民办学校或公立转制学校,可以部分地解决“包得过死”问题,由于对这类学校或不放手或放手而不放心,有时反比公立学校“统得更死”。如何“统”,如何“统而不死”,即正确处理教育行政部门同学校〖不管是公办学校还是民办学校〗才是问题的症结所在。

每当谈及政府同学校的关系问题,学校,无论是民办学校还是公立学校,多有怨言,埋怨政府干预过多,学校缺乏办学自主权;其实,转变政府职能问题早已提上日程,并且三令五伸,问题始终未能解决。固然同有些教育行政部门及其行政部门未严格依法治教有关,而学校当局未依法办学的情况,有时也相当严重,故长期未挣脱“一统就死,一放就乱,乱而后统,统而后死”的怪圈子。其中的关键问题在于政府把权放给谁?如放给校长或董事会,那么谁来监督校长、谁来监督董事会?由于长期未建立基层监督机制,包括学校内部民主管理制度与社区〖包括家长〗监督机制,你让政府怎能放心?因为出了问题,政府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除此以外,缺乏独立的负责的教育中介机构,许多中介机构依然是政府的附属机构,缺乏权威,可由中介机构承担的职能,最终仍由政府包办。故真正需要转的制,是缺乏学校自我监督与社会监督之制,是教育中介机构不健全、不独立之制。只要这些问题不解决,政府同学校的关系也就难望理顺,所谓“教育体制改革”就得一直进行下去。

如今主要认可薄弱学校转制,同时限制办学条件优越的学校转制,固然出于务实的考虑,鉴于种种教训,不轻易开好学校转制的口子。其实,这种决策仍同对所转的是什么“制”的理解有关。如着眼于学校自我约束机制、社会监督机制的建构,那么薄弱的公立学校及一般民办学校〔哪怕是多么豪华的民办学校〕都无法胜任。因为它们都面临生存的危机,倒是条件优越的公立学校理应在这方面猛着先鞭,但也只能是在政府严格控制、教育中介机构切实指导下的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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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ngjun  什么集体所有制、公私合营、公办转制、国营企业等等等等名词都是天朝发明的  发表于 2012-1-12 23:30:07
sany  评论于  2012-1-15 14:37:49
没办法。。。。谁要ZM生活在这个国度呢?
今天老师又找我谈心了!
今夜你在哪  评论于  2012-1-20 11:28:49
天朝名词扯远了吧。。。。
小祥祥  评论于  2012-2-3 16:30:56
额。。。。搞个学校还这么复杂
我穷的只剩爱币了,求爱贝发现金吧!
憨豆的皮靴  评论于  2012-5-27 19:54:38
已阅留名
51moosx  评论于  2012-5-30 00:24:00
lvwhf  评论于  2012-6-11 22:32:05
我是有素质的人
gallon  评论于  2012-12-31 17:12:50
顶!!!看贴得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