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收费制度
1. 收费应按照核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收费前,须向财政局申请立项,到物价局办
理核价手续。
2. 收费要凭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做到亮证收费,不得擅自扩大收费项目和提高
收费标准。
3. 收费的项目和标准,接受财政部门和物价部门的检查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4. 学校根据项目收费并开具由财政局统一购买的收据。
(1) 上海市中小学学杂费专用收据。
(2) 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收据。
(3) 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用收据。
(4) 上海市幼托教育专用收据
5. 学校的所有项目收费都必须纳入学校的财务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
理。
6. 代办费及服务性代办收费,按规定的程序执行。
7. 学校对学生补缺补差不收费。
8. 捐资、捐物助学不得与入学挂钩。接受捐赠应签订捐赠意向书并开具统一收据。
9. 学校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做假账,不设账外账。
10.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依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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