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ues  发表于 2011-10-22 07:26:56| 1358 次查看 | 0 条回复

财政部昨天下放通知称,经国务院批准,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开展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这意味着化解地方债务风险“一揽子”举措的地方自主发债,终于走出关键一步。

根据财政部的通知,试点省(市)发行政府债券实行年度发行额管理,2011年度发债规模限额当年有效,不得结转下年。试点省(市)发行的政府债券为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债券,期限分为3年和5年,两者的发行额分别占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的50%。

自行发债与自主发债区别在于,自行发债是指总的指标由中央分配,例如发行规模,怎么利用,未来偿还等。而自主发债是指地方政府发债规模自主、项目自主、发债用途自定、偿债部分自负。自行发债是中央代发与自主发债之间的一种过渡,也是一种准备。

有专家指出,除了举新债还旧债的短期作用外,更重要的,它为地方建立了有效的融资机制,是中央推进地方政府阳光财政、阳光融资的重要措施。而首批试点选择上海、浙江、广东和深圳,主要是这些地区财政还款能力比较强、经济发展较快、财政收入平稳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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