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再问  发表于 2011-7-29 11:26:17| 1794 次查看 | 0 条回复
  国务院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初次审议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拟将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即起征点从现行的2000元提高至3000元。几家欢喜几家忧哦,我们来看看具体情况:

  外籍人员个税起征点9月提至4800元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600号国务院令,公布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条例规定,本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中所说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1300元的标准。
  根据条例,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是指:
  ——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该条例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

  个税起征点上调 少数城市流动人口无法享受市民待遇
  刚在上海金融机构工作一年的大学生周恒宇对记者说:“新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实施后,我就可以不缴个税了。但目前还没有感觉到会有什么不便利,因为税单到年底才能看到。”
  不过,如果他要在上海申请居住证,是否会有问题呢?记者致电上海人才服务中心,得到的回答是“不一定”。工作人员介绍,新申请居住证可以不提供纳税证明,当然,如果提供,可以加分;如果续办居住证,就一定要提供纳税证明。
  据调查,全国已实行居住证制度的城市此类情况并不完全相同。比如在成都,公安局表示领取居住证主要看签定的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个税起征点的提高,对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没有影响;而在北京,办理居住证则要求提交单位代缴的自申请之日起近半年的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证明。
  这意味着,某些城市的部分流动人员也许将会因为缺乏个税证明,而不能再享有居住证这一权益。
  在广东省中山市工作的陈磊近来也忧心忡忡,他和妻子都是江西人,2000年来中山工作,而户口一直在江西老家。转眼到了小孩上学的时候,他正计划提交“积分制入学”及“积分制入户”申请。个税起征点将要提高,陈磊不由得心中一紧:他和妻子收入不高,扣除“三险一金”工资就3000块钱,将没有个税证明了,也不能取得相应的积分。
  陈磊遇到的情况在珠三角地区不是个案。“积分制入户”、“积分制入学”是珠三角各地逐步实现外来人口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均等化的重要措施。外来务工人员中有相当一部分收入达不到调整后的起征点,是否因此在申请中处于不利地位?
  “过去每年纳税2000元,现在不用纳税了,‘积分’肯定要减少2分。”中山市流动人员管理办公室李有林表示,“积分制入学”及“积分制入户”实行的是排名法,除了极少数高收入者,绝大部分工薪阶层同步减少纳税,积分同步减少,排名不会有大的影响。目前中山市正在进一步研究社会环境变化对“积分制”入户入学的影响,对准入条件进行必要调整,对计分指标适当进行删减,科学设定积分入户入学最低分数线,以惠及更多的高质素、高贡献的流动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