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妇女产假具体条例
时间:2013-12-02
来源:互联网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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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法定的产假包括哪些,仅仅只生产前后的休假吗?具体应该如何实施,准妈妈们必需来了解呀。
 
保胎假
 
就是病假。国家法律只有产假的规定。至于保胎,就是病假。
 
产假
 
按照2012年4月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哺乳假
 
按照2012年4月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护理假
 
《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第六章 奖励和优待
第二十五条 符合晚婚年龄依法登记结婚的初婚夫妻,可享受婚假十五天(含法定婚假三天);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女方可享受产假一百二十天(含法定产假九十天),男方可享受护理假十五天。上述休假期间视作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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