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小学将配督学 "教育警察"能否管到位?
时间:2013-09-24
来源:互联网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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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前,我国30多万所中小学均将配置“挂牌”责任督学,他们将承担起监督、指导的责任,对学校的招生、管理、课程设置、师德建设以及学生减负等问题进行经常性督导。日前,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了《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我国正式建立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
实际上,这项制度在一些地区已经实施。4个月前,湖南省醴陵市王坊中学就发生了这样一幕:醴陵市东片教育督导部门于5月13日派督学来学校进行随访督导,当即向校方指出了男生宿舍水管严重漏水等问题,要求学校召集相关人员(主要是后勤总务主任、宿管人员、学校负责安全工作的直接负责人)进行当面交流,并随即下发了书面整改通知书……
同湖南醴陵一样,目前我国已经有一半以上的县(市、区)建立了中小学校责任督学制度。这一举措,被比喻为“教育警察”来了。
谁来监督
主要从在职和退休的校长、教师、教研人员和行政人员中遴选,专兼结合
“在中小学校实施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责任督学依照《教育督导条例》和《办法》对学校实施常态化、公开化监督指导,有利于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坚持依法办学,切实解决教育热点难点问题,提高教育质量。”教育部督导办主任何秀超介绍。
《教育督导条例》第七条规定了督学应具备的6个条件,包括政治素质,政策水平,道德品行,基本学历,业务能力,身体条件。《办法》也规定责任督学应符合这些基本条件,并由教育督导部门聘任,颁发督学证。责任督学主要从在职和退休的校长、教师、教研人员和行政人员中遴选,专兼结合。《办法》还规定教育督导部门要对责任督学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和完成任务情况进行考核。
根据《办法》,挂牌督导是指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教育督导部门管辖区域内每一所中小学校设置责任督学,对学校进行经常性督导。根据区域内中小学校布局和在校生规模等情况,按1人负责5所左右学校的标准配备责任督学,兼顾小学、初中和高中各个学段(含直属学校)。县级教育督导部门应按统一规格制作标牌,标明责任督学的姓名、照片、联系方式和督导事项,在校门显著位置予以公布。
 
 
“很多社区里都会公示片区警察的照片、姓名,教育督导与之类似,有问题时,公众第一时间能够联络到该督导。”何秀超介绍。
怎么监督
采取随机听课、问卷调查、校园巡视等方式,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督导
据了解,责任督学有五项基本职责:对学校依法依规办学进行监督;对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进行指导;受理、核实相关举报和投诉;发现问题并督促学校整改;向教育督导部门报告情况,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意见。
根据《办法》,责任督学对每所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每月不得少于1次。进行经常性督导可采取随机听课、查阅资料、列席会议、座谈走访、问卷调查、校园巡视等方式。督导结束后,要填写督导记录,将督导结果当场向学校反馈,并及时向教育督导部门提交报告。
记者了解到,实行责任督学制度是世界上教育制度较完善国家的普遍做法。英国、法国是教育督导制度建立较早、较完善的国家。英国于19世纪30年代开始建立教育督导制度。为进一步完善这一制度,1993年英国成立了国家教育标准局,其负责人为总督学,现有皇家督学400余人,独立督学3000余名,对所有公立学校和一些独立学校及各种类型教育机构开展督导工作。法国于19世纪初开始建立教育督导制度,现有总督学220名,学区督学600名,省督学1600名,各级督学对学校的监督、指导包括学校执行教学大纲和学校课程设置、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及教学质量情况以及小学、初中和高中教师的工作情况。
监督能否到位
将督导结果作为对学校综合评价、主要负责人考评问责的重要依据
如何让督学发挥实效是落实责任督学制度的关键。记者了解到,很多地方探索了不同的思路。
为实现督学“有地位”、有“底气”,湖南醴陵实现了督学的“五个有”——有专门的办公机构、有专职的督导人员、有工作经费、有独立的财务账目、有严格的督导工作规章制度。目前全市五个片区共有29名专职督学、33名兼职督学,每个片区还聘请了20—30个人民评议员,评议责任区内学校工作。
山东省潍坊市赋予责任督学更多职权。市县两级责任督学除享有《教育督导条例》规定的有关职权外,还被赋予了评优表彰和“一票否决”建议权。
据介绍, 以往评价教育办得好不好,主动权掌握在主管教育的地方政府手中,甚至学校手中。教育出了问题,教育质量不高,公众无从反映,地方政府或者学校也不会主动“追究”自己的责任。因此,让社会评价,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是教育督导的重要目标,也是教育发达国家的成熟经验,更是我国教育未来发展的重要方向。
因此,《办法》对有关部门和学校提出了相应要求——教育督导部门要定期听取责任督学工作汇报,重视督导结果和责任督学建议,将其作为对学校综合评价、主要负责人考评问责的重要依据。在学校评优评先、干部任免、教师考核方面,要充分听取责任督学的意见。为保证经常性督导工作的顺利实施,《办法》明确要求,学校必须接受责任督学的监督和指导,按要求提供情况,并进行整改。对不按要求接受督导和整改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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